
发布日期:2024-08-06
1、不论广义还是狭义,电子商务的核心在于互联网平台和商务活动的电子化。 对企业而言,电子商务意味着通过互联网提高各环节效率,包括内部管理、与合作伙伴的沟通及消费者交易。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IBM公司最早提出ECommerce(电子商业)和EBusiness(电子商务)概念,两者虽相关但不相同。
2、电子商务是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进行的商业活动,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主要指企业与企业之间(B to 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 to C)的交易活动。这些活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实现,遵循特定标准,包括信息的发布、寻找交易伙伴、合同签订、资金结算等。
3、其中,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使用包括PC电脑与移动手机在内的各种电子设备、终端设备从事的商务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
4、所谓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实现整个商务(买卖)过程中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人们不再是面对面的、看着实实在在的货物、靠纸介质单据(包括现金)进行买卖交易。
1、狭义的电子商务:简称EC,指人们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商品交换座位中心的各种商务活动,称作电子交易。广义的电子商务:简称EB,指各行各业,包括企事业单位各种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称作电子业务。
2、电子商务,简称电商,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活动,使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
3、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1])的定义:以电子及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
1、电子商务法的内涵主要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则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到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相关的服务提供者等多方主体。
2、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这些工具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到NII(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和Internet等现代系统。
3、电子商务的内涵电子商务法第2条将电子商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具体从电子商务所依托的技术、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和法律属性三个维度界定。(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电信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
4、电子商务允许消费者与供应商直接进行交易,省去了传统销售中的中间环节。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信用担保机制,电子商务为买卖双方提供了安全和信任保障。 电子商务模式免除了实体店面租赁和库存占用的成本。 运输费用通常由消费者承担,确保了物流服务的提供和商品的配送。
5、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虽然没有明确定义“电子商务”,但广泛涵盖了利用电子技术进行的商务通信,如电子数据交换,并将商务定义为包括各种贸易交易、分销协议等广泛的商业关系。
电子商务法的内涵主要是指调整电子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则是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到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相关的服务提供者等多方主体。
准确理解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的内涵和外延)、适用范围,是贯彻实施电子商务法的前提,直接关系到促进发展、规范秩序和保障权益的立法目标顺利实现。电子商务的内涵电子商务法第2条将电子商务界定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电子商务法是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为以下两个方面:电子商务交易形式 作为商事法新的表现形式,它必然以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但是这种商事关系又有着以下一些特点:它是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的商事关系。这种商事关系是由于交易手段的使用而引起的,一般不直接涉及交易方式的实质条款。
从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仍然是一种商务活动。因此,电子商务法需要涵盖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合同、支付、商品配送的演变形式和操作规则;需要涵盖交易双方、居间商和政府的地位、作用和运行规范;也需要涵盖涉及交易安全的大量问题;同时,还需要涵盖某些现有民商法尚未涉及的特定领域的法律规范。
技术方面,电子商务不仅仅限于互联网,还包括电信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这样的界定遵循了技术中立原则,既考虑了当前的网络技术,也预留了未来技术发展的空间。因此,通过各种网络渠道进行的经营活动,如移动应用商店等,都纳入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范围。
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电信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将电子商务所依托的技术界定在信息网络而非仅限于互联网,是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既着眼于网络技术现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涵盖未来网络技术和应用的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受电商法影响比较大的应该是淘宝系商铺和微商(包括代购)。因为根据《电商法》相关法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意味着,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个体和团体,都必须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问:对开网店的个体有什么影响?开网络店铺必须要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
电商平台上最为常见的“好评返现”、“雇佣水军刷好评”等行为,都将被禁止。原因为《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是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进行的商业活动,涵盖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主要指企业与企业之间(B to B)、企业与消费者之间(B to C)的交易活动。这些活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实现,遵循特定标准,包括信息的发布、寻找交易伙伴、合同签订、资金结算等。
不论广义还是狭义,电子商务的核心在于互联网平台和商务活动的电子化。 对企业而言,电子商务意味着通过互联网提高各环节效率,包括内部管理、与合作伙伴的沟通及消费者交易。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IBM公司最早提出ECommerce(电子商业)和EBusiness(电子商务)概念,两者虽相关但不相同。
其中,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使用包括PC电脑与移动手机在内的各种电子设备、终端设备从事的商务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